添加日期:2017年7月6日 阅读:2330
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的一纸通知,拉开了MAH制度试点的大幕。不仅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也能成为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人,这大大鼓励了药品研发人员的热情。业内普遍认为,新药研发迎来了*好时代。
MAH政策推进大事记
1、2015年8月24日,全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拉开新一轮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序幕。
2、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等10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
3、2015年11月6日,CFDA发布《关于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定试点细节。
4、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正式落地。
5、2016年6月~2017年1月,CFDA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政策解读三篇,期间,各试点省市实施方案陆续出台。
6、2016年12月27日,齐鲁制药宣布其研发的吉非替尼首仿药经CFDA批准取得上市许可持有人文号,这是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品种。
7、2017年1月6日,CFDA公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申报情况,截至2016年12月25日,CFDA共受理试点省市165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申请。
近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签发的华佗再造丸等75个品种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成为这75个品种的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这75个在2015年末因厂址整体搬迁而停产的品种,因MAH制度试点将重获新生。
“截至5月31日,总局共受理来自10个试点省市的381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申请,其中临床申报主体中有142个为研发机构,占申请总数的37%,这一比例相比往年有极大提高。”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这一变化得益于MAH制度的试点推行。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的一纸通知,拉开了MAH制度试点的大幕,自此,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0省市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解绑,不仅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也能成为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人,这大大鼓励了药品研发人员的热情。业内普遍认为,新药研发迎来了*好时代。
雪中送炭
“MAH试点对我们来说真的是一个巨大的政策红利!”华领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华领)总经理陈力感叹。
2011年,华领从罗氏引进2型糖尿病新药HMS5552,获得了对其在全球范围内开发、生产、销售以及再次转让的权利。但在启动临床研究的过程中,什么时间建设生产车间,成为困扰华领的一个难题。
“在没有完成二期临床之前,斥巨资去建设生产厂房通常是不大可能的。但是如果做完了二期临床再启动建厂,那肯定要耽误两三年时间。尤其辉瑞、礼来等公司也在研发同类型产品,我们之间在赛跑,建厂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陈力介绍,2014年前后,华领一度准备首期出资1亿元,在上海建设一条生产线。但这并不划算,为了生产一个产品,重资建设一条生产线,招聘几百号人,*终产能只能使用20%左右——这是严重的资源浪费。但在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下,如果要把产品的文号掌握在自己手中,华领就必须自己建厂,拿到生产许可。
同华领一样,很多研发企业和研发机构也曾遇到类似情况,面对“投资建厂”这一门槛望而却步,这使得其中大部分企业*终选择将产品转卖。这一现象,在医药创新资源集聚寸土寸金的上海尤为突出。“上海成功孵化出不少科研成果,但这些成果多流向外地,不能有效转化为本市产业发展的优势。”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尧水介绍,科研成果本地转化的阻力来自资金和时间投入,在上海建厂一般要投资3亿~5亿元,建成一个化学药厂需要2~3年时间,建成一个大分子药厂需要3~5年。有的研发机构投不起,有的研发机构等不起,于是只能“含泪卖子”。
MAH制度试点如雪中送炭,把华领等研发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两难境地中解救出来。获得了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后,研发方可以委托合适的代工厂生产,不必再为建不建厂而纠结,资源被重新配置。“研发方不需要建新厂了,时间、资金都得到了有效节约,还能与委托生产方强强联合,加快新药上市,反哺创新研究。”陈尧水说。
数据显示了MAH试点对研发企业,尤其是研发机构的激励作用:上海的16家申请单位中,有12个为研发机构,占到总数的75%;申报品种中,22个品种委托给18家企业生产,其中10家生产企业是上海本市企业。
MAH试点不仅为研发企业和研发机构雪中送炭,也为那些谋求转型的生产企业减轻了负担。相关数据显示,在提交持有人申请的企业中,10%的企业有生产能力却也选择了委托生产,上述药化注册司负责人分析这部分企业的心态:“化药生产企业要向大分子、单抗领域进军,他们不想再建新的生产线,于是委托有能力的企业来生产。传统的中药企业要开拓化药领域,也委托相应的生产企业代工。”
红利释放
在MAH制度试点过程中,合同订制生产组织(ContractManufacturingOrganization,简称CMO)通过承接药物研发和生产环节,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机会。“在持有人中,所有的科研机构和部分药企选择CMO。”一位业内人士说,这令CMO行业极为振奋。
过去我国CMO的发展并不充分。中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芮国忠介绍,在药品委托生产不被允许的情况下,国内部分CMO承接跨国药企未在我国上市药品的生产订单,另一部分则与委托方合作生产内销药品。“后者存在隐患。一方面,代工国内产品处于灰色地带,生产批文在代工企业手里,委托人处于劣势,双方的合作一旦出现矛盾,委托人维权困难,生产受到影响,*终两败俱伤。另一方面,过去代工生产往往由个人或商业公司委托操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有待商榷,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由于责任主体不清晰,患者找不到维权对象,政府追责难度也较高。”在他看来,MAH制度使得国内的代工生产合法化、规范化,持有人的利益能得到保障,代工企业得到更大的发展,也更有利于保障药品质量和民众用药安全。
政策红利叠加前期效应积累,使得早前进入的CMO在2016年迎来新的机遇。被视为我国三大医药CMO的凯莱英、博腾股份和合全药业,2016年的收益均有大幅度上升。
合全的年报中也提到了医药研发外包服务需求上涨的积极影响。博腾则表示,2016年公司“取得了上市3年以来*为丰硕的阶段性成果”,并收到客户有效询盘400余次,同比增长约40%,其中1/3以上来自潜在大客户。与此同时,不少持有人已开始争夺CMO的代工名额。勃林格殷格翰与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合作建立、提供从研发到临床试验全方位代工服务的生物制药基地预计明年投入生产运营,但预定生产日期已经排到了2019年。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客户(包括跨国药企)和我们进行MAH方面的合作。我们目前已经支持了十多个客户的MAH新药临床报批和现场核查,其中两名客户已经通过了MAH上市许可的申请。”合全**执行官陈民章说,在这之前,合全的客户一直是国外企业,也曾有多家国内研发企业与之洽谈合作,这些企业的新药即将获批,希望寻找CMO进行产业化生产,但受种种因素限制,合作*终未能达成。MAH试点弥补了过往的缺憾。
另有企业正试图进入CMO领域,分割利益蛋糕。“目前国内医药行业产能过剩,几乎所有的大型制剂企业都有能力有意愿承接CMO项目。”有业内观察者告诉记者。但目前政策利好创新药和优质药,对代工企业的能力要求标准更高,即便是行业巨擘,也不是高枕无忧。“我们成立了专门的MAH团队,并调整了业务定位以及生产模式,对质量体系进行了进一步优化。”陈民章说。
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进入的企业没有机会。“专业的CMO质量体系规范,综合成本低,有生产优势。但‘兼职’的生产企业在销售方面则有发达的营销网络,这也不失为谈判的筹码。”芮国忠总结,二者各有利弊,各有机遇。
前程远大
“MAH制度的重点在‘持有人’这个词上,持有人要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负责,我们的监管工作也会更多地聚焦对持有人履责的监督。”总局药化注册司相关负责人认为,这对持有人尤其是新药持有人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
“研发能力是第*位的,持有人对产品有持续研发的责任;管理能力的重要性排第二,持有人要有管控生产、流通的能力;另外还要有责任承担能力,要能获得银行、保险公司或合作伙伴的担保。”该负责人说。
“前几天我们花了一天时间,跟合全沟通药品上市后的管理。这样的交流,我们基本上每天都在进行。”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和黄)副总裁吴振平介绍,不久前,和黄获批成为呋喹替尼及其胶囊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委托合全进行药品生产。和黄极为重视跟受托方的交流讨论,“这种交流难能可贵。我们有研发的经验,合全有生产的经验,两者必须结合起来,研究成果才能变成商业化的产品”。
在吴振平看来,MAH制度下,研发企业的观念转变尤为重要。作为研发公司,和黄在药品生产和商业化方面经验不足。“临床试验面对的患者是小范围的,药品产量以公斤计;商业化后要面对情况更为复杂的患者和以吨计的药品,企业的责任也更为重大。在这些改变面前,我们必须明确责任,对自己在做的事情要有深刻认识。”吴振平说。
也有研发企业选择自行生产,对他们来说,改变思维更为迫切。“产品商业化,说到底就是要严格按照GMP的要求去操作,但国内很多企业往往轻视其重要性。”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国内一些研发企业的生产厂房规模仅相当于美国一个中试车间,这些企业在实施GMP管理方面实际是有问题的,也有企业因此遭遇失败。
陈力呼吁企业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准确定位自己,强化责任意识。“药品上市以后出了问题谁负责?很多人认为谁批谁负责,这种想法是很危险的,真正的责任是在申报人这里。”他进一步强调,“尤其是MAH制度下,持有人要对产品的开发、管理负全责”。
同时,药品监管工作也面临挑战。在持有人和代工企业*为关注的跨地域委托生产方面,食药监管部门正在积极应对。上述负责人表示:“在MAH制度下,药品监管要全国一盘棋,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MAH制度试点的效果正在显现。该负责人介绍:“医药产业发展创新对MAH制度需求迫切,非试点地区纷纷要求全国推广,尽快享受政策红利。而试点省市的大胆探索,也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药品监管的实践积累和能力提升,增加了我们推行MAH制度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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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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